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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化学学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细则(试行)

时间:2019-05-13 作者: 编辑:马莹 浏览量:

华中师范大学

化院行字20191

 

华中师范大学化学学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华中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华师行字〔2016〕179号)文件精神,为切实推进和落实我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全面开放、充分共享,提高仪器设备使用、配置效率和效益,避免重复建设,有效利用有限的资源,助力我院一流学科建设和跨越式发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指从学校、利用学校或以学校名义获得的经费(不论来源渠道)所购买的直接用于教学和科研且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含软件),或单台(套)价值不足10万元但具有通用共享性且性能良好可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特别是由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购置的设备)。

第三条 我院所有在国资系统登记入账的仪器设备所有权归学校,由学院负责和统筹安排使用管理,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管理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由个人自有经费购置的40万元以上的设备也须开放共享,自有经费购置的40万元以下设备可由负责人自行决定是否加入共享平台。共享平台欢迎使用自有经费购买的40万以下的仪器设备加入平台,对于通用共享性较强的设备学院可以接管,提供场所、管理、维修和维护等。

第四条 为落实学院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仪器设备将纳入“华中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并将相关信息发布在平台上(如:仪器详细信息、开放信息、开放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和服务收费标准等)。

第五条 参与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由学院统一安排实验技术人员作为设备管理员。设备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按“华中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要求,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等工作,如:预约登记与审核、使用培训、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制定、上机操作授权、使用及维修记录填写或督查、使用信息统计、年度报表、测试费统计、维修维护、仪器及仪器室的卫生及秩序、安全环保、报废等。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大型设备,可另设技术管理员负责仪器运行中技术相关的工作,如:使用培训、操作规程制定、维修维护、维修记录填写、升级改造、功能扩展等。

第六条 参与共享的仪器设备实行预约制度,所有使用均须提前预约;科研使用由研究人员自行在平台上预约,本科教学使用由各实验负责教师在每学期初提交教学计划表和具体使用要求给设备管理员进行预约和授权。所有的使用均须填写使用记录表(包括教学使用),以便准确掌握设备的使用情况,合理和科学地分配资源。

第七条 本院由本科生院或学院安排的本科教学活动使用仪器设备不收取设备使用费(外院本科教学按校内标准收费),教学示范中心负担教学平台仪器设备的低耗和部分维修维护费用;科研使用需缴费,仪器设备使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成本补偿或非盈利性质原则,由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制定并经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提交学校财务处及湖北省物价局备案。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耗材购置、维护维修、水电等运行费补助、临聘人员的劳务费和参与仪器管理实验技术人员的绩效奖励等。

第八条 纳入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将尽量集中放置;对于教学仪器学院将分别设立相应的教学仪器平台;对于一些常用的科研设备将根据使用人就近安排公共仪器室;对于放置在学院安排的教学仪器平台和公共仪器室的仪器设备,其维修维护由学院负责。

第九条 2016年12月22日以后入账的设备原则上不得放入课题组实验室(自有经费及人才项目经费购置的40万以下设备除外),需统一由学院安排集中放置。对于入账日期在2016年12月22日前、已经分散在课题组的仪器设备,按照以下办法共享:

1)现保管人可以将所保管的仪器设备交给学院,由学院安排人员管理。该设备将放置在教学仪器平台或公共仪器室,统一收费,其维修维护由学院负责。

2)经本人申请说明理由、院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投票通过和签署共享承诺书后,可将所保管的仪器设备放置在申请人的实验室内,但需遵守以下要求:

①由学院安排设备管理员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申请人作为设备的技术管理员参与设备的管理,所在房间将安装开放共享相关设备(如监控、门禁、刷卡系统等);

②申请人作为该仪器主要使用人,年使用机时数不得少于800小时,对外开放共享机时数不少于400小时(需安排在正常工作时间),申请人年实际使用机时数不足800小时部分由申请人缴纳相应机时费(严禁虚假预约,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机时数核算以实际使用机时为准);如果申请人年使用机时数大于1200小时,该设备对外开放共享的机时数不做具体要求,但在保证申请人使用情况下,空闲机时仍需参与共享;

③申请人须负责房间适宜该设备的运行条件、安全和卫生、水电费和一些难以分摊的低耗等,可享有该仪器设备的优先使用权,可参与该仪器具体共享方案及管理制度的制定;

④申请人使用仪器可以选择按机时缴费,则该设备的维修维护费用由学院承担;或者不缴费,则须由申请人负责设备的维修维护费用,开放共享实际收入的80%可用于维修维护费支出。在选择不缴费情况下,当仪器不能正常工作时,由设备管理员负责联系维修维护事宜,申请人须及时支付维修维护费用;对于共享后开放了自主测试的设备,由于设备部件寿命原因的故障,在申请人选择不缴费的情况下,由申请人负责维修费用;如果是由于操作人不当操作造成的故障,由操作人(或其导师)负责维修费用(责任认定在该设备的管理细则中明确);

⑤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不能通过一般培训即可操作的设备,经申请、院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其开放共享可仅限送样测试,但申请人不得无故拒绝送测任务(送样测试的机时数核算、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细则可一机一议)。

第十条 对特定的、搭建的成套设备必须专用的(经费来源仅限人才项目),可经项目人申请、设备处(40万元以上)或学院(40万元以下)聘请专家组论证确认为专用设备不能参与共享(仅限已经入账设备,所有新设备若需要专用的可在购置论证时经设备处或学院聘请专家论证),可由项目人自行管理,维修维护自行负责,但须认真填写使用记录表。

第十一条 由特定人才及平台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纳入平台后学院将保证相关教师及团队拥有优先使用权;

第十二条 为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若一台设备的年使用机时数未达到1800小时,我院不得再购置由我院具体管理的同一功能的设备。

第十三条 设备申请购置人须对设备的购入使用负责,申请购入设备的年实际使用机时数不得少于800小时,年实际使用机时数不足部分由申购人承担相应机时费(不包括自有经费购置的40万元以下设备或者由学院主导的平台建设设备)。

第十四条 学院鼓励教师使用自有经费购置目前学院没有、且通用共享性较强、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在自有经费出资比例不低于30%时,学院优先安排采购;该设备须纳入“华中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由学院安排放置场所、管理人员和提供维修维护费用,并根据出资比例减免相关出资教师若干机时费。

第十五条 一般情况下,纳入共享平台的进口设备入账12年、国产设备入账10年以内不得报废。但当设备使用年限达到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报废的最低年限,在出现无法维修或维修费用达到设备原值的40%以上时可申请报废,经由学院组织的专家组论证通过后进入报废程序。

第十六条 设备使用收费可发放奖励绩效(总金额不超过学院共享平台总收费的20%),奖励绩效范围为本年度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合格的设备管理员,根据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机时数、服务收入、用户满意度等开放共享情况,体现多劳多得,激励设备管理员的工作积极性,认真负责地维护、管理和运行好仪器设备。逐步建立设备管理员的细化评价体系,并与设备管理员的年终分配挂钩,促使设备管理员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使共享设备得到有效地利用。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院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施行。

 

化学学院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