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条 根据公安部门的有关要求,学院设立剧毒化学品库,对剧毒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学院原则上不存储剧毒化学品 ,实行用多少购多少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私设剧毒化学品库,严禁个人擅自携带剧毒化学品离开使用场所或存放地点。
第三条 剧毒化学品库的保管人员由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指定,报保卫处备案,经公安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工作人员管理守则。
第四条 剧毒化学品的申购、出库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凭证和批件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或销毁。
第五条 剧毒化学品库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在库的剧毒化学品必须保证账、物相符(包括品种、规格、数量)。
第六条 剧毒化学品库的保管人员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并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以及购买、储存、使用、运输等管理制度,坚持规范化管理,严禁混存、混运。
第七条 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企业),参照学校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剧毒化学品的购进和调拔
第八条 剧毒化学品的采购人员由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查指定,报保卫处备案。采购人员凭许可证件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剧毒化学品必须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采购,要严格控制品种和用量,严禁计划外超量储备。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转让剧毒化学品。因科研协作确需使用剧毒化学品的,须经实验室设备处同意后,方可接收和转让。
第四章 剧毒化学品的申领和发放
第十条实验室申领剧毒化学品的,领用人须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化学学院使用剧毒品、易制毒品安全责任书》。须于每学期初进行申报。
实验室设备处负责将全校实验室申请购买剧毒化学品的材料审核汇总,报保卫处备案后加盖学校公章,由实验室设备处到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采购入库后,领用人须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剧毒、爆炸试剂申领单》,经学院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和实验室主任签字后,方可领取。剧毒化学品的领取和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双人”制度。
第十二条 新增项目需临时申购较大用量的剧毒化学品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保卫处备案,再由学院规定办理申购领取手续。
第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的领取量仅限当天一次性使用量,实验结束后剩余的剧毒化学品应立即退回学校剧毒化学品库暂存,暂存期为半年。暂存期过后,由学校剧毒化学品库统一送交危险品处理厂处置。
第五章 剧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首先对使用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使其了解剧毒化学品的使用过程和废弃物的处置方法,再签字盖章,并将情况记录在案,作为监督检查剧毒化学品实验的依据。
剧毒化学品实验结束后,应认真检查实验记录、剩余剧毒化学品的去处流向以及废渣、废液、包装物的处置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使用人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双人”操作。使用人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并将所用剧毒化学品的化学性质、实验方法、毒性危害、环保处置、急救措施等情况写成书面文字,留存备查。
第十六条 使用人领取的当天一次性实验用量的剧毒化学品,必须放置在专用存放柜中,并严格执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且当天必须使用,剩余部分退回学校剧毒化学品库。严禁私自储存。
第十七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必须有实验记录,并在实验室备案。实验记录包括实验日期,剧毒化学品名称,领取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实际消耗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剩余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及去处流向,剧毒化学品实验反应流程,废渣、废液及包装容器的去处流向,操作人(双人)签字等内容。
第十八条 如发现剧毒化学品丢失、被盗,使用人应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实验室设备处和保卫处。
第六章 剧毒化学品使用后的处置
第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必须按照环保有关规定,统一交危险品处理厂处置。严禁丢弃和擅自处置。
第二十条 剧毒化学品使用后产生的废渣、废液,由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所需经费由使用单位承担。严禁擅自倾倒和处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贮存、运输剧毒化学品。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学院将依照《华中师范大学关于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处罚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置。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二级单位,扣除二级单位主管领导800-1500元校内岗位津贴;扣除事故部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500-1000元校内岗位津贴;扣除事故直接责任人2500元以下校内岗位津贴。
(二)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发生重大事故的,学院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重大安全事故损失情况以及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