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列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从事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学院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校保卫处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及《华中师范大学化学学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书》的签订工作;
(二)实验室设备处负责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购买、许可等手续;
(三)学院负责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要在本单位内部与各相关责任人逐级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做到责任到人。
各实验室要结合实际情况,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相关实验室要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安全教育,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有关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实验,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
第三章 购买管理
第七条 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购买、许可等手续,须由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人员,凭许可证件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集中办理。
第八条 相关实验室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向学院提出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计划,化学学院将购买计划汇总,报公安部门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到公安部门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要有实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并在实验室备案。
第十条 如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使用人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学院领导和校保卫处,由校保卫处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易制毒化学品,因科研协作确需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须经保卫处和实验室设备处同意,并报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接收和转让。
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依照《华中师范大学关于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处罚规定》给予相应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院因教学科研需要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的,按国家及化学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化学学院负责解释。
附表: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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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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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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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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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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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苯基-2-丙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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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乙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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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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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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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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醋酸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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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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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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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椒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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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氯甲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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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基乙基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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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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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樟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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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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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锰酸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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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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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樟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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哌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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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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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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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黄樟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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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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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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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乙酰邻氨基苯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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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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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氨基苯甲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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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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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角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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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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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角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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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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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角新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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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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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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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公安部门有关规定,申请购买易制毒化学品需办理许可审批手续。依照市公安局的要求和华中师范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许可手续实施细则如下:
一、申请使用人需提供的材料
1.华中师范大学使用剧毒品、易制毒品安全责任书。
2.对于长期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室,需按学年填写购买计划申报表。
二、对使用人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要求
1.以上申报材料经公安部门批准后,由具有资质的供应商将易制毒化学品送到实验室。使用人收货时应查验供应商手中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是否有效且符合规定。
2.使用人应核对送货单与自己所申报的品种和数量是否相符。
3. 使用人收到送货单后要立即填写使用台帐,并于五日内将使用台帐报学院办公室(同时报电子版)。
4. 使用人必须遵守公安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手续,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和使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