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师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营造良好的创新创意氛围,鼓励教师和学生积极参与“挑战杯”、“创青春”竞赛,结合我校文件《华中师范大学“挑战杯”、“创青春”竞赛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华师行字〔2017〕40 号)的精神,在学校奖励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作为本院配套附加项目。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均不含在职研究生)在国家级和省级“挑战杯”、“创青春”竞赛中获奖的团队(或个人)、指导教师。
二、对个人的奖励
(一)对学生的奖励
1.在竞赛中获得奖项的团队(或个人)可获得由学院颁发的一次性奖金。奖金分配由获奖项目指导老师协商解决,标准如下:
获奖级别 |
国家级(含专项赛) |
省赛 |
特等/金奖 |
一等/银奖 |
二等/铜奖 |
三等 |
特等/金奖 |
一等/银奖 |
二等/铜奖 |
三等 |
奖金/元 |
10000 |
5000 |
2500 |
1500 |
1500 |
1000 |
500 |
400 |
备注:凡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学院均按就高的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2、凡在竞赛中获得奖励的同学按照学院评优评先办法进行相应加分。
(二)对教师的奖励
1.教师组(或教师)指导学生项目在国家级竞赛中获得奖项的可获得由学校颁发的一次性奖金,奖金由教师组负责人(排名第一)执行分配,标准如下:
获奖级别 |
国家级 |
特等/金奖 |
一等/银奖 |
奖金/元 |
10000 |
5000 |
2.对于指导学生在国家级竞赛中获奖的教师组(或教师),可在年度考核评优中做相应倾斜。
3.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可作为申报教学科研并重型教授四级、教学科研并重型副教授三级、教学为主型副教授三级的科研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