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是我校学生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其它相关学生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执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制度。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管理坚持以生为本、热忱服务的原则,为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帮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生就业工作处(以下简称“就业处”)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遵照毕业生就业各项规定,负责本校毕业的全日制博士生、硕士生和本专科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的就业管理工作,由就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各培养单位参照本细则规定,负责本单位毕业生的日常就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就业处就业管理主要职责
负责本校毕业生的生源资格认定工作,按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负责《华中师范大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就业推荐表》)及《华中师范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的印发与管理,毕业生对外推荐管理,毕业生签约、违约管理;毕业生派遣方案的编制与上报;毕业生报到证的打印;毕业生档案转递及户口迁移数据的整理并移交至相关部门;毕业生就业率的统计与上报;毕业生更改就业去向手续办理。
第六条 培养单位就业管理主要职责
负责本单位毕业生生源资格审核;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及毕业生鉴定,包括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意见,协助用人单位完成毕业生政治审核等;向毕业生传达就业政策,提供咨询服务;指导毕业生填写、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签约备案,毕业生解约办理新协议书的审核;毕业生报到证的归档;毕业生就业状况跟踪及反馈;协助就业处完成本单位毕业生就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就业管理工作进程
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进程
1. 毕业前一年5月,完成毕业生生源信息填报;
2. 毕业前一年9月,完成毕业生生源资格认定;
3. 毕业前一年10月初,完成《就业推荐表》及《就业协议书》的印发;
4. 毕业当年5月30日前,确定毕业生毕业去向,办理相关手续;
5. 毕业当年6月初,编制并上报就业方案;
6. 毕业当年6月中旬,进行毕业派遣:打印报到证、档案转递、户口迁移;
7. 毕业当年6月中旬,完成报到证的归档及发放;
8.毕业当年6月下旬,毕业生离校;
9. 毕业当年8月中旬,进行就业反馈、统计上报一次性就业率;
10. 毕业之后两年之内,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状态跟踪调查,受理后续派遣及改派。
第四章 毕业生生源资格认定
第八条 毕业生生源资格认定以学籍管理部门确定的名单为基本依据。本专科毕业生依据学工部提供的名单。毕业研究生依据研究生院提供的名单。
第九条 毕业生生源信息来源分两部分,即学籍基本信息及其他生源信息。学籍基本信息以学籍管理部门提供数据为准,包括学号、姓名、身份证号、学生类型、专业、学院、学制、培养方式、性别、民族、师范生类别、考生号、出生日期、入学时间等。学籍信息以外的其它生源信息由毕业生本人通过就业管理工作系统自行填报。毕业生需对本人填报的信息负责,确保真实无误,因信息错误引起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条 毕业生生源地信息按以下原则确定:
1.本专科毕业生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其生源所在地。
2.毕业研究生入学前未间断学业连续攻读的,其生源地为本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有过工作经历并已在工作地落户的,原则上以其落户工作地为生源所在地。
3.在学期间,若父母户籍地址变更,毕业生申请落户至父母现户籍地的,须确认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可以接受其户籍,方可更改生源地。
4. 免费师范毕业生的生源省份认定依据毕业生入学时由学生、生源省份、学校三方签订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若有异议需要变更,需由原签约省份及变更省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具证明,交就业处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毕业生生源资格的认定过程。通过学籍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名单及学籍信息,学生本人填报、确认其他生源信息,学院审核并填写推荐意见,就业处审定、整合为我校当年毕业生生源数据库并上报湖北省教育厅。就业处所负责就业管理的毕业生范围以此为准。没有按照规定填报、确认生源信息的毕业生,就业处不负责其就业管理。
第十二条 学籍异动情况处理办法。若因学籍异动需更改、增加或删除生源信息者,必须先由学籍管理部门更改教育部学籍库后,书面告知就业处。
第十三条 毕业生生源资格认定过程
1. 毕业前一年5月1日之前,从学籍部门获取毕业生学籍基本信息,确定毕业生生源名单,导入就业管理工作系统。
2. 毕业前一年5月1日至5月31日,开放就业管理工作系统,组织毕业生上网填写、确认生源信息,学院上网审核信息,完成毕业生资源信息的收集。
3. 毕业前一年9月15日之前,完成毕业生生源数据库的整理,在规定时间报送我校毕业生生源数据库。
4. 毕业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生源信息的,就业工作系统不再对毕业生开放,需由学院会同毕业生填写。
第五章 毕业生鉴定、推荐
第十四条 《就业推荐表》是学校向用人单位出具的对毕业生的正式鉴定及身份证明材料。发放对象为参加就业的毕业生。委培生、推荐免试升学者、港澳台学生、华侨生和留学生均不办理就业推荐表。
第十五条 《就业推荐表》印发的具体流程为:
第一步 毕业生在填报生源信息时如实填写推荐相关信息;
第二步 学院在审核学生生源信息时,填写推荐意见,即对毕业生在校期间各方面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三步 毕业生填写、学院审核提交后,即可生成《就业推荐表》文本;
第四步 学院组织打印《就业推荐表》,加盖学院分党委公章,由学院统一到就业处加盖就业推荐专用章。
已毕业离校的毕业生一律不再办理《就业推荐表》事宜。
第十六条 政治审核。学院负责协助用人单位完成对本院毕业生的政治审核。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进行政审过程中需要查阅毕业生档案的,原则上只能来我校查看。对于待就业毕业生,若用人单位出具了正式的政审调档公函,需要借阅毕业生档案的,由学校档案馆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其他鉴定、推荐。毕业生在应聘过程中所需要的其他形式的推荐材料、鉴定材料,均需要先由学院党委先推荐、鉴定并审核盖章,再由就业处加盖公章。
第六章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
第十八条 《就业协议书》由就业处统一印制发放,发放对象为参加就业的毕业生。免费师范毕业生发《华中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毕业生定向某地区就业的发定向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每位毕业生只有一份,不得翻印。
以下毕业生不发《就业协议书》:
1. 毕业生本人没有确认生源信息;
2. 推荐为免试研究生的毕业生;
3. 委培毕业生;
4. 港澳台学生、华侨生和留学生。
第十九条 《就业协议书》签订流程
1.毕业生领取《就业协议书》,填写基本情况;
2.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如另有其他约定条款的,需在就业协议书上注明或另附补充协议;
3.毕业生登录就业系统根据《就业协议书》内容进行毕业去向登记;
4.毕业生将签订好的《就业协议书》(共四联)送学院加盖分党委公章;
5.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共四联)送就业处登记备案,加盖公章,就业处凭就业协议书将毕业生纳入当年的就业派遣方案;
6.学校登记备案后,由就业处、学院、毕业生、用人单位各保留一份;
7.免费师范毕业生签约请遵照第九章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就业协议书》的效力
《就业协议书》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都应严格履行,不得擅自毁约。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协议,均须得到对方书面同意,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学院、学校为备案方,不属于签约方。
第二十一条 违约后办理新的《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解除协议后,需办理新的《就业协议书》的,于每周一工作时间到就业处办理。学校在办理学生违约手续时不收取任何费用,办理所需材料为:
1.学生填写《就业协议书补办申请表》,须由学院分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名,并加盖学院党委公章;
2.用人单位出具的同意与毕业生解除协议的书面有效解约函原件;
3.原《就业协议》。
就业处不受理二次违约办理新《就业协议书》事宜。
第二十二条 《就业协议书》遗失处理
已签约的《就业协议书》遗失补办,由用人单位开具已签约证明,学生本人申请即可补办。
空白的《就业协议书》遗失,若由用人单位遗失或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凭用人单位或物流单位开具的证明即可补办。
若为毕业生本人遗失,须填写《就业协议书遗失处理登记表》,由学院分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党委公章后交就业处,然后在学校就业网上公示三十天。公示期满若无不良情况反映,即可补办新的《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申报《就业协议书》遗失的,暂不办理派遣相关手续,待公示期满后再根据情况予以办理。
毕业生申报《就业协议书》遗失情况必须真实,不得欺骗、隐瞒,若有不实情况,将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往届毕业生一般不再办理就业协议书的更换及补办,毕业生可凭劳动合同或单位录用证明材料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第七章 确定毕业去向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的毕业去向是编制就业方案、办理毕业生派遣的依据。每位毕业生均应根据个人情况选择并确定毕业去向,进入就业管理工作系统填报个人毕业去向,提交相关备案材料,才能办理毕业派遣。毕业生的毕业去向主要分为八类:
1.协议就业:分为“签协议就业”及“录用证明就业”。“签协议就业”是指毕业生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到用人单位就业;“录用证明就业”是指用人单位只出具录用公文或接收函,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
2.国内升学:包括专升本、本升硕、硕升博。
3.出国(境):包括出国(境)读研究生、攻读博士后或工作。
4.定向、委培毕业生回原定向、委培地区或单位就业。
5.灵活就业:是指毕业生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在某一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短暂,就业单位灵活多变,且用人单位不需要报到证的。
6.自由职业、自主创业。“自由职业”是指毕业生不与任何用人单位发生隶属性劳动关系,以个体劳动为主的一种职业,譬如律师、自由撰稿人、歌手、培训教师、健身教练等。
7.国家地方项目:毕业生参加国家地方项目就业,含“三支一扶”、“到村任职”、“西部计划”等。
8.未就业。
以上各种类型办理相关手续要求见以下条款。
第二十五条 协议就业。
毕业生以各种形式协议就业的,均需先根据与用人单位的协议内容填报毕业去向,在规定时间前将相应材料交就业处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为:
1.“签协议就业”的毕业生,提交已签订完成的就业协议书。
2.“录用证明就业”的毕业生,提交用人单位开具的录用证明材料,同时上交空白就业协议书。
3. 毕业生已签约但是就业协议在规定时间内未回的,可以提交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复印件,或者提交用人单位书面盖章证明(证明用人单位已与毕业生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先行办理派遣手续,后期补交就业协议原件。
4. 毕业生就业协议已交用人单位,正在签约中,可提交用人单位录用证明材料、已收取毕业生空白就业协议的证明,以及本人《按期派遣申请》。此种情况可以办理派遣手续,就业协议签订完成后补交。
5. 毕业生已有接收单位,就业协议仍在自己手中,等待签约的,可提交用人单位录用证明材料以及本人《按期派遣申请》,同时将空白《就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就业处审验,并由毕业生在复印件签名。此种情况可以办理派遣手续,就业协议签订完成后补交。
第二十六条 国内升学
毕业生办理升学手续,需先根据升学院校要求登记毕业去向,然后到就业处办理手续。
1.升学至本校,由辅导员统一将空白就业协议书送交就业处。
2.升学到校外,由毕业生本人将空白就业协议书及调档函复印件交就业处,并将由就业处盖章的调档函原件送交学校档案馆。
3.如毕业生已经签约又被录取升学,需在规定时间选择去向:
如选择就业,则按照协议就业方式办理手续。
如选择升学,需填写《华中师范大学签约毕业生考取研究生办理手续证明》,填写完毕到相应部门盖章后邮寄到签约单位,待单位回复后再携带原协议、解约证明、调档函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就业处办理。
4.推荐免试升学,未发放就业协议书,凭调档函原件及复印件到就业处办理。
5. 推荐免试升学,后又放弃资格更改毕业去向的,需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具取消推免资格的证明,交就业处备案,方可更改毕业去向。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准备出国(境)的,可选择将其户口、档案(以下简称“户档”)迁回生源地,也可以选择将户档托管到教育部留学人才服务中心或者其他人才机构。
毕业生确定户档去向后,需要登记毕业去向,并将接收证明复印件交就业处备案;办理了户档托管的,还需要将人才机构的同意接收函件交就业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定向、委培毕业研究生须按原定向、委培协议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工作。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毕业去向的,需经原定向地区主管部门或委培单位的同意,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报送湖北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才允许变更就业去向。具体办理流程为:
1.毕业生与定向地区或委培单位解除定向委培协议并取得证明材料。
2.毕业生到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办理解除定向委培协议手续。
3.毕业生凭以上证明材料到就业处申请变更毕业去向,改派手续于毕业后办理。
第二十九条 “少数民族骨干计划人才”
“少数民族骨干计划人才”(以下简称“骨干人才”)属于国家定向计划。“骨干人才”研究生毕业后,在职人员回定向单位工作;非在职人员一律按定向协议回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不得改派。在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接收单位的学生,直接派遣到接收单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生,及时派遣回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三十条 毕业生灵活就业、自由职业、自主创业的
毕业生灵活就业、自由职业、自主创业的,可选择将其户档迁回生源地,也可以选择将户档托管到人才机构。毕业生确定户档去向后,需要登记毕业去向。灵活就业的需要提交由单位填写并盖章的《毕业生就业证明》;自由职业的需要提交学生本人填写的《自由职业登记表》;自主创业的需要提交创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若创业单位还没有成立则提交《自主创业登记表》。办理了户档托管的,还需要将人才机构的同意接收函件交就业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参加国家地方项目就业,根据当年国家或地方基层项目政策,拟同协议就业情况办理就业手续。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毕业时还没有确定毕业去向的,可选择在择业期内将户档留校,也可选择将其户档迁回生源地或者将户档托管到人才机构。毕业生确定户档去向后,需要登记毕业去向,办理了户档托管的,还需要将人才机构的同意接收函件交就业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毕业生符合申请回原籍的条件,选择派遣回原籍的,不需要出具任何原籍接收材料,直接在登记毕业去向时选择派遣回原籍即可。
第八章 初次派遣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确定毕业去向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进入派遣环节。就业处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并在规定时间上报至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由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定并签发《就业报到证》。同时,就业处将档案转递数据移交学校档案馆,由学校档案馆办理毕业生档案转递;将户口迁移数据移交学校保卫处,由保卫处为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证。毕业生初次派遣于当年6月中旬进行,具体时间依据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的统筹安排。
第三十五条 初次派遣工作进程
1. 毕业生确定毕业去向后,及时进入就业工作系统填报毕业去向。
5月20日之前确定毕业去向的毕业生,可以填写、提交毕业去向,可以修改所填写信息。5月20日之后不能再修改信息。
5月20日之后确定毕业去向的毕业生,可以填写、提交毕业去向,提交成功则不能再进行修改。
2. 5月20日-5月30日,就业处审核全部已填写的毕业去向,形成初步就业方案
3. 6月1日,确定户口迁移数据并移交学校保卫处。
4. 6月1日-6月5日,学院组织毕业生核定初步就业方案。
5. 6月6日-6月10日,就业处审定并形成正式的初次就业方案。
6. 6月11日,确定档案转递数据并移交学校档案馆。
7. 6月11日-6月15日,上报我校初次就业方案,打印报到证。
8.6月15日左右,将报到证发到学院,由学院完成报到证的发放与归档。
第三十六条 毕业去向审核办法
就业处审核毕业去向,编制初步就业方案必须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派遣办法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来确定;二是方案内容严格依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其他有效就业证明。审核具体办法为:
1. 毕业去向与所提交的材料内容一致,则为有效就业方案。
2. 毕业去向与所提交的材料内容不一致,需要由毕业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为错误方案,更改为与原材料内容一致。
3. 毕业生已经填写毕业去向,无有效材料,为无效方案。处理办法为保留数据,暂不予派遣,待毕业生补充材料后再列入就业方案。
4. 毕业生没有任何去向的,列为待就业暂不派遣。
第三十七条 就业方案核定办法
就业处审核毕业去向后,编制并打印就业方案,由学院组织每一位毕业生核定派遣方案。
1.就业方案核对的内容包括:报到证抬头单位名称,报到证抬头单位所在地(地、市一级),实际工作单位名称,协议备案状态,实际签约状况。
2.核定步骤:
第一步,由毕业生本人确认其就业方案后在“学生确认”处签名,若毕业生本人因故无法按时确认,由辅导员联系毕业生确认并代为签名。
第二步,由辅导员根据查看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情况,核实其“签约状况”,分为四种类型进行填报,包括已签约(A),签约中(B), 就业但不签约(C),待就业未签约(D)。同时确认学生所填报就业方案中的单位内容是否和就业协议书一致。
第三步,核查完毕后,由辅导员及就业工作负责人签字,加盖院党委公章,于规定时间反馈至就业处。
第三十八条 就业方案上报。就业处根据派遣方案核定反馈情况,补充新增内容,校订并生成初次就业方案,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至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第三十九条 户口迁移办法。
毕业生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我校的,毕业时的户口迁移去向应根据地方户口政策,依据毕业生本人意愿决定,由毕业生在填报毕业去向时填报。毕业生所填报的户口去向,只有符合地方户口政策、且具有可操作性方为有效去向。
我校毕业生户口迁移由学校保卫处统一办理。就业处完成毕业去向审核,形成初步就业方案后,于6月1日将有效户口迁移去向移交保卫处,由保卫处为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证。在此之后需要变更或新增户口去向的,毕业生本人在取得报到证后凭报证到保卫处户籍科申请办理。申请户口迁回原籍的可以直接到保卫处申请。
第四十条 档案转递办法。
毕业生档案转递去向的确定必须合乎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的政策,已就业的毕业生还应依据用人单位的具体要求。否则为无效去向。具体情况如下:
1.毕业生协议就业,档案去向必须以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内容为依据。单位有人事权并接收毕业生档案的,档案必须迁至用人单位;单位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毕业生的,档案迁至人事代理机构;单位以灵活方式聘用毕业生,不负责管理毕业生档案的,依据毕业生本人意愿,档案迁往同意为其办理托管的人才机构或迁回生源地。
2. 毕业生灵活就业、自由职业、自主创业、出国出境以及待就业的。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档案迁往同意为其办理托管的人才机构或迁回生源地。
3.毕业生在境内升学的,档案必须迁移至升学院校。
4. 毕业生为定向、委培的,毕业时档案去向依据为所签订的定向、委培协议的内容。
我校毕业生档案转递由学校档案馆依据毕业生就业方案办理。毕业生填报毕业去向时填写档案去向,初次就业方案确定后,就业处于6月11日将有效档案去向信息移交档案馆,在此之后需要变更或新增档案去向的,由毕业生本人凭有效材料到就业处开具《档案转递通知》,送交档案馆办理。
毕业生填报了档案转递去向,没有办理完毕业相关手续的,保留档案去向,暂时不发送档案,待手续补全后再通知档案馆发送。主要有已就业没有上交就业协议书的,升学没有上交空白就业协议书的。
第四十一条 报到证的签发及归档。
报到证的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它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我校毕业生报到证在就业方案上报后,由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签发。签发报到证的的对象为派遣到用人单位、人才机构或者回原籍的毕业生。升学、委培、户档留校以及户档迁至教育部留学人才服务中心的毕业生不需签发报到证。
初次就业方案上报后,就业处于6月20日左右将报到证分发到各学院。报到证一式两联,由学院将其从中线裁开,将白联(通知联)装入毕业生档案,通知用人单位该生是国家计划招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有色联发给毕业生本人,作为报到的凭证,同时也是接收单位安排毕业生工作、办理落户手续的依据。
毕业生已就业,凭单位开具的录用证明材料确定就业方案,没有提交《就业协议书》的,报到证暂时不发,待毕业生提交了《就业协议书》后再发。
第四十二条 港、澳、台地区毕业生。生源地为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如选择在中国内地就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无须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后凭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到用人单位报到。
第四十三条 结业生、肄业生。结业生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肄业生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予办理推荐和派遣手续。
第九章 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
第四十四条 根据国家关于免费师范生的政策,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履行国家义务。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跨省区任教的,需经学校审核、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免费师范生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在生源省内基础教育行业落实单位的,可直接签订《就业协议书》,办理就业手续。
第四十六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在五月三十一日前没有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由就业处根据生源省的要求,将毕业生直接派遣到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四十七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拟到生源省外基础教育行业就业的,不能直接签订《就业协议书》,必须先办理申请跨省就业的审批手续。跨省就业获批后,免费师范毕业生需凭生源省同意出省就业及接收省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以及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到学院和就业处备案。跨省就业未被批准,免费师范毕业生回生源省就业,按上述第四十五条或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若要坚持出省,免费师范毕业生须与生源省解除免费师范生协议后,凭生源省的解约证明材料到学院和就业处备案。
第四十八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拟到非基础教育行业就业的,属违约,违约将在毕业生离校后受理。此类毕业生需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和就业处同意后,报生源省教育行政部门。获批后方可签订《就业协议书》。
第四十九条 免费师范生申请跨省就业流程为:免费师范毕业生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及就业处审核批准后,报生源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接收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双方审批同意后则完成跨省就业审批流程。
根据规定,可申请跨省任教的条件为:
1.志愿到中西部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任教;
2.在学期间父母户口迁移至省(区、市)外的;
3.已婚需要迁移到配偶所在地中小学任教。
第五十条 “基础教育行业”的范围包括公立以及私立的幼儿园、小学、中学、中等职业院校、高职院校中专部等。
第十章 后续派遣及改派
第五十一条 后续派遣。毕业生毕业时因为各种原因户档留校,初次派遣没有办理报到证,毕业后两年择业期内需要派遣的,属于后续派遣。后续派遣受理时间为7月1日以后。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协议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就业处办理。两年择业期满,仍未申请办理后续派遣,学校将根据湖北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将毕业生派遣回原籍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第五十二条 改派。毕业生毕业时办理了报到证,毕业后更换就业单位,需要重新办理报到证的,即为改派。改派受理时间为当年7月1日以后至毕业两年之内,且改派机会只有一次。两年择业期外,作工作调动处理,不能再到学校办理报到证。
第五十三条 毕业生办理后续派遣或改派后,还需要办理户口迁移及档案转递手续的,由毕业生本人自行办理。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也不再为其办理任何手续:
1. 自遣派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2. 到单位报到后,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3. 其他严重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