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的名称为华中师范大学精诚奖励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隶属于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的宗旨是:激发青年学子的创新热情,奖励优秀的科研、创业、社会服务学子,奖励科研优秀的青年教师,资助高水平的科研活动。
第四条 本基金由湖北精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起并设立,湖北精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300万元,作为原始基金。
第五条 本基金为留本基金,其中52万元用于资助“章开沅东西方文化交流学术基金”,248万元的每年所得利息及理财收益用于奖励。
第二章 奖励与资助范围
第六条 本基金奖励与资助的对象为:华中师范大学在科研、创业、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以及在科研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青年教师,资助章开沅基金会开展的高水平科研活动。
第七条 本基金奖励与资助的数量为:
学生每年评定发放一次,每次奖励22人,其中一等奖4人,每人奖励6000元,二等奖8人,每人奖励4000元,三等奖10人,每人奖励2000元。
教师每年评定发放一次,每次奖励4人,每人奖励15000元,奖励的专业分布注重平衡。
章开沅基金项目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资助。
后期随着基金规模的扩大,奖励人数和额度将逐步增加。
第三章 基金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 本基金统一纳入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并批准该基金的章程及管理办法。
第九条 基金奖励对象的评审由学校学工部(处)、研究生院、科技处、社科处负责,教育发展基金会协同负责单位联合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对象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备案审查。
第十条 基金的使用接受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每年12月,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组织召开基金奖励大会,对奖励与资助对象给予奖励,并邀请精诚奖励基金出资单位代表参加。
第四章 财产管理和基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基金财务管理按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该基金为留本基金,奖励资金从基金的年收益中支付。奖励资金超过年收益的,超资部分报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审批,从本金中支付,但每年本金支出的额度不超过5%;年收益超过奖励资金的,多余资金纳入本金。
第十四条 每年奖励对象及奖励额度确定后,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直接支付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的领取证明由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存档。
第十五条 基金的保值增值办法按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十六条 本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1、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捐赠人意愿修改奖励与资助意向。
第十七条 本基金终止,应由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本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使用于学校的事业发展中。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批准通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