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学生经济资助体系,促进少数民族学生全面发展和成人成才,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行字〔2005〕67号)、《华中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行学字〔2007〕45号)等文件精神,特设立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对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二年级(含)以上少数民族学生。
二、奖励标准与名额
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个年级评选18人,共54人,每人奖励1500元。
三、申报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不参加非法宗教活动。
3.学习态度端正、学习认真,学习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前40%。
4.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校、院集体活动;厉行节约,生活俭朴,自觉抵制奢侈浪费行为。
5.在专业学习、学术科研、文体竞赛、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公益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受到校级(含)以上表彰和奖励。
已获学校三好学生及以上荣誉的不再申请本奖学金;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另设新疆奖助学金,不再申请本奖学金。
四、评审程序
1.学生资助中心发布评审信息。
2.申请人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3.学生资助中心公示申报学生信息。
4.学生资助中心组建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对结果进行公示。
5.公示期结束,学生资助中心为获奖者发放奖金。
五、附则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评选资格或荣誉,追回奖金,并视情节严重性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生资助中心
201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