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工作,完善学生经济资助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成人成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行字〔2005〕67号)、《华中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行学字〔2006〕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的形势发展和工作实践,对原有的《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华师行学字〔2007〕45号)进行了修订和补充。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华师行学字〔2007〕45号文件即行废止。
附件: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学金、
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工作,完善我校学生经济资助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成人成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行字〔2005〕67号)、《华中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行学字〔2007〕4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社会和学校为鼓励全体学生勤奋进取,特出资设立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同时设立助学金,用以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在校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需要。
第三条 奖学金设立综合和单项两个类别,综合类奖学金以学生个人或集体上一学年学业成绩和综合表现为主要评定依据,单项类奖学金以学生个人或集体近期的某种突出表现为主要评定依据,奖学金的设立在于鼓励获奖者争取更大进步,号召其他学生向其学习。励志奖学金以学生上一学年的学业成绩、综合表现和家庭经济情况为主要评定依据,目的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更好地完成下一阶段学业;助学金以学生现阶段经济困难程度为主要评定依据,目的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下一阶段学业。三者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补充,都是我校学生经济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为让更多学生获得受资助的机会,每个学生每学年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申请一种综合类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同时也可申请若干种单项类奖学金或助学金。
第五条 为进一步提高资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每个学生每学年实际获得各类资助的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4000元(以下资助币种均为人民币),一次性获得资助金额超过4000元的情况除外,单项类奖学金、针对特定群体整体发放的助学金不作累计。
第二章 奖学金
第六条 综合类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博雅奖学金、树人奖学金和集体奖学金四种,单项类奖学金分为新生奖学金和优胜奖学金等。
第七条 综合类奖学金的种类和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由国家出资设立。凡上一学年被评为学校三好学生标兵、学校优秀学生干部、连续两年(包括上一学年在内,下同)被评为学校三好学生的三、四年级学生可申请;二年级获评的学校三好学生中表现特别突出者也可申请。
(二)博雅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具体为博雅金桂奖学金、博雅银桂奖学金和博雅丹桂奖学金。博雅金桂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2600元,博雅银桂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2200元,博雅丹桂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1800元。凡上一学年被评为学校三好学生者可申请博雅丹桂奖学金,连续两年被评为学校三好学生者可申请博雅银桂奖学金,连续三年被评为学校三好学生者可申请博雅金桂奖学金。
(三)树人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具体为树人金桂奖学金、树人银桂奖学金和树人丹桂奖学金。树人金桂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700元,树人银桂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600元,树人丹桂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400元。凡上一学年获得学校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学习积极分子、学生工作积极分子、文艺活动积极分子、学生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勤工助学积极分子、体育活动积极分子、科研活动积极分子、社区工作积极分子或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积极分子等荣誉称号者可申请树人丹桂奖学金,连续两年获得该类及以上荣誉者可申请树人银桂奖学金,连续三年获得该类及以上荣誉者可申请树人金桂奖学金。
(四)集体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奖励金额为600元,二等奖励金额为300元。凡上一学年被评为优秀社团(团队)者可申请二等,被评为先进班集体或优秀团支部者可申请一等。文明寝室相关奖励另行通知。
第八条 单项类奖学金的种类和申请条件:
(一)新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各省(区、市)的高分考生,分为四个等级。特等奖励金额为每人10000元,一等奖励金额为每人5000元,二等奖励金额为每人2000元,三等奖励金额为每人800元。该奖学金获奖人选由学生工作部(处)(以下简称“学工部”)根据当年生源情况评定,无需申请。
(二)优胜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个人或集体,分为四个等级。特等奖励金额为10000元,一等奖励金额为3000元,二等奖励金额为2000元,三等奖励金额为1000元。具体评选条件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类学生(含体育教育专业)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类学生(含高水平运动员和运动训练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个人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凡与申报优胜奖学金相关的比赛活动,须由政府部门组织,荣誉证书原则上由政府部门颁发。有专项资金赞助或获得现金奖励者不列入评审范围。
第三章 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励志奖学金分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社会励志奖学金两大类。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国家出资设立。凡上一学年被评为学校三好学生且家庭经济困难者均可申请。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免费师范专业学生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社会励志奖学金由社会各界捐资设立,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目前社会各界在学校设有宋瑞临励志奖学金、李玲瑶励志奖学金、桂苑书香励志奖学金、桂苑之歌励志奖学金、鼎利通信励志奖学金、创达励志奖学金、韩晓利励志奖学金等近30种社会励志奖学金项目。社会励志奖学金具体名称、奖励金额、学校配套方案和评选条件等由学校与捐资方共同确定,由学工部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实施。
第四章 助学金
第十二条 助学金分为国家助学金、伙食补贴助学金、临时生活困难补贴助学金、重大节日补贴助学金、少数民族补贴助学金和社会助学金等。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国家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日常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二至三个等级。该助学金资助人数比例原则上按一年级不超过35%、二年级不超过30%、三年级不超过25%、四年级不超过20%的标准执行,具体指标由学校根据当年国家下达的名额进行分配。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免费师范专业学生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伙食补贴助学金由国家出资设立,用于全日制非师范专业本科生的伙食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以国家规定为准)。该助学金无需另行申请。
第十五条 临时生活困难补贴助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资助临时出现重大经济困难的学生。该助学金资助金额为每人每次100—500元不等,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六条 重大节日补贴助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寒假留校过年学生、在校过开斋节的穆斯林学生和在校过藏历新年的藏族学生,资助金额为每人每次100元。该助学金无需另行申请。
第十七条 少数民族补贴助学金分为普通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和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等。普通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出资设立(具体补贴标准以国家规定为准),新生和毕业生按半年计算,该助学金无需另行申请。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具体金额、申请条件、评审时间和评审标准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内地高校学生办公室文件精神确定。
第十八条 社会助学金由社会各界捐资设立,用于资助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名称、金额、申请条件和学校配套方案等由学校与捐资方共同确定,由学工部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实施。
第五章 奖、助学金评审与发放
第十九条 除有特别规定外,各类奖、助学金评审程序为: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各院(系)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由辅导员负责组织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成立评审小组,受理学生相关申请;评审小组评议后交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并公示;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分党委副书记审核后报送学工部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组织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评审并公示;最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须上报教育部备案。
特殊情况下,学生也可直接向学工部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各类助学金,学生资助中心核实并公示后予以资助。
第二十条 综合类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优胜奖学金的评审统一安排在每年评优评先结束后集中进行,一个月内评审完毕。新生奖学金在新生开学两周内评审完毕。各类助学金以当年规定的时限受理学生申请,一个月内评审完毕。
第二十一条 新生奖学金由学工部招生办公室组织评审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伙食补贴助学金由学校按月打入学生的伙食卡;重大节日补贴助学金直接发放或打入银行卡,非毕业年级的少数民族补贴助学金于每年12月发放(毕业年级于每年6月发放)。其他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后,学工部学生资助中心将及时造册报学校财务处,财务处通过学生学费卡或伙食卡等方式进行发放。遇特殊情况确需领取现金的,须由学生资助中心报学工部主管领导同意后造册报账,直接发放给学生。
除国家明确规定的伙食补贴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等按月发放外,其余各类奖、助学金均一次性发放,发放时间原则上为每年12月。
第二十三条 在各类奖、助学金的申请,评定和发放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学校将取消其申请或评定资格,并视情况停发或追回所发钱款,情节严重者还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籍发生异动,或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由学工部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或取消其继续享受各类奖、助学金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奖、助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院(系)反映意见,院(系)须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院(系)答复仍有异议,可在院(系)答复后一周内向学工部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诉,学生资助中心须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院(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7年的《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华师行学字〔2007〕45号)即行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