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党建思政 安全工作

 
华中师范大学化学学院关于安全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6-06-29 点击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的安全治保工作,杜绝事故的发生,维护我院教学、科研等各方面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学校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实验室、各科研实验室的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是基层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所长(或主任)是学院二级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学院书记、院长是学院安全第一责任人。全体责任人都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纳入日常议事和办事进程。  

   第三条  各级安全责任人,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对学院和全体师生员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抓好本单位的安全工作,特别是将防火安全工作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来抓,确保全院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安全自查、隐患自改、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原则,责任到人,依法落实各项措施。学院各类人员安全职责和奖惩办法另订。  

第四条  安全培训是安全工作的基础,学院以多种形式对本科学生、研究生和教职工进行分层次的培训。全院师生员工都应主动参加,安全培训实施计划另订。

第五条所有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有关规定,离开实验室前务必认真检查,关好门、窗、水、电和气体钢瓶。严禁使用已经损坏而尚未修复的设施。必须保证观察窗的透明,不影响对室内情况的观察。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规定另订。  

第六条消防器材和报警装置是抢险救灾的重要工具,每个人都应自觉维护。对于损坏或随意开启的,必须按价赔偿,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经济、行政处罚,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将按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  

第七条在实验室内、易燃易爆药品和气体钢瓶周围以及院资料阅览室内,严禁抽烟和其他火苗火种,严禁乱接乱引电等违章用电,以杜绝火灾、爆炸和其他事故。违反者应被警告、制止和处罚,酿成事故的应负相关责任。  

第八条  实验室需要装修,先要向学院提出装修方案的报告,经院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完工后须经学院验收。装修中使用电锯、气割、电焊的,装修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应事先向学院报告经同意后才施工。施工中应布置清理现场易燃物,落实消防器材并布置安全人员监守。

第九条 发生重大事故(火灾、水灾、被盗以及教学、科研设施遭受破坏等)时,全院师生应立即报告院办公室并尽快报警,保护现场。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制止事态扩大。发生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检查”,分送导师、二级单位安全责任人和学院审核。二级单位安全责任人在一天内填写“事故报告单”,送交院安全管理委员会。  

第十条 研究生、外来进修人员、博士后、新上岗老师以及临时工上岗前必须认真学习学院安全条例并签订安全责任书。研究生进入实验室前,导师必须专门进行安全教育并落实研究生签订安全责任书,责任书副本送交学院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化学楼的门岗值勤必须提高警惕,认真负责,发现可疑对象必须及时报告,负责24小时密切监控报警系统,并做好记录,对发生盗窃、火灾,立即上报和报警。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工作和学习的所有人员。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