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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化学学院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6-06-29 点击率:

一、安全工作事关重大,全体人员都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切实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二、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心主任、所长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各课题组负责人对室组安全工作负责,每位教师、学生、访问学者、博士后、临时工等人员对自己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安全员对负责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三、指导教师既要负责对学生的管理,又要在技术上加强指导;工作中应充分利用通风柜、手套、面具、防护眼镜、挡板等防护设备及保护用具;对于危险性很高的易燃易爆或剧毒等高危实验原则不予安排,如确系需要,必须上报学院办公室,且指导教师全程在场指导;对于不服从管理和指导,并且发生安全事故的学生,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外,同时还将给予停止实验、推迟毕业、不授予学位和劝其退学等处理。

四、安全组在主管负责人直接领导下,作好安全方面的具体工作,并负有监督与检查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随时检查安全设施、器材等是否完好;定期组织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及防火演习等培训。

五、全体人员都应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实验室人员应严格执行“华中师范大学实验室守则”中的有关规定和化学学院实验室管理规则。

六、新生(或新进实验室的学生),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签订承诺书后,方可得到门禁卡、允许进入实验室工作。

七、实验室购置的存放化学试剂等物品冰箱,本条例执行时间开始后必须按规定购置有防爆功能的冰箱

八、为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实验室铁(木)门、观察玻璃窗一律不得用纸张或其他物品覆盖,所有化学实验期间(包括中午和晚上吃饭时间),必须有人看管、不得锁门、不得擅自离开;实验室看管人要对整个实验室的安全负责,过夜实验要严格遵守申请程序和规定。一旦发生事故,责任人应及时向导师和本室安全员报告,安全员及时向安全委员会汇报,不得隐瞒。

九、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负责检查水、电、钢瓶、窗户等,处理妥当后,填写安全记录本,锁好门方能离去。

十、危险品(包括易燃、易爆、剧毒品及易制毒品等)的领用、运输、保管以及残渣废液、废试剂瓶的处理,需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发布的各项有关规定。实验室不得超量储存试剂。对环境有一定影响的强刺激性、强腐蚀的废试剂原则上不出实验室,经过处理后方能倾倒至指定地点。

十一、报警设施、防火通道和消防器材等都是专用的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全体人员都应掌握安全设施的保管和正确使用方法,并掌握扑灭初起火灾的技术和初期火险的报警求救方法。

十二、全楼实验室严禁明火和吸烟。

十三、全体师生应尊重值班和巡视人员,自觉遵守有关规定、接受检查。

十四、值班安全员必须准时到岗并坚守岗位,负责督促师生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值班安全员定期和不定期巡视每个房间,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并作好巡查记录,于次日报告学院办公室查处,学院定期通报安全检查结果。值班安全员应遵守各项值班守则,玩忽职守的将进行经济处罚,造成严重事故的按相关规定或法律进行处理。

十五、严格门卫管理,外单位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楼内和实验室。

十六、请全体人员严格遵守此安全规则,如果违反以上规定、并发生事故,除按学校规定做深刻检查外,还视情节轻重进行经济或行政处罚。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对违反者,值班人员和全体师生均有权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