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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化学学院废液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6-29 点击率:

 

为减少环境污染,有效地管理本院所有实验室废液的分类、收集及处理等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我国废弃物管理规定,任何具有下列一项或多项特性的废液,定为有害废液。

1、易燃性:废液的着火点等于或低于60℃时,即为易燃性废液。

2、腐蚀性:pH值在2.0以下或12.5以上的废液即为腐蚀性有害废液。

3、反应性:具有化学不稳定性,能与空气、水或其它化学药剂起强烈反应,甚至引起爆炸。

4、有毒性:指废液对生物体构造成破坏或引起功能紊乱,此种废液可能经由皮肤、呼吸或口服而导致急性或慢性疾病。

5、传染性:指带有生物或寄生虫,而能使人类或动物致病的废弃物。

6、生物累积性:指化学物质通过呼吸、吞食或皮肤吸收进入生物体后,难以代谢和排泄而在体内短暂或长时间存在累积至疾病产生的废弃物。

7、致突变性、致癌性或致畸胎性:指废弃物内含某种物质,能使生物的遗传基因产生结构上的永久改变,或能诱发癌症,或导致后代躯体或官能缺陷的废弃物。

废液的处理办法

各实验室废液在送交处理前,在其安全性及污染防治限制范围内,各实验室废液在送交处理前,应依本规定处理。

1微量化学物质可直接排入下水道。一般情况下,微量泛指清洗玻璃器皿的残存量。

2原则上具有上述特性、浓度或数量足以影响人体健康或污染环境的液体废弃物,不得排入下水道。应该类废液分类,以500mL安全容器收集储留,并在容器外壁用标签纸明显标记出废液种类、名称及浓度,危险性药品应有明显标注。由各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将平时产生的废液暂时储存,不得随意弃置,严禁把废液放在垃圾间,学院将组织专业人员定期收集。

3、大部份空的化学试剂盛装容器均可视为一般废弃物丢弃,集中放置于垃圾间。所谓空容器泛指化学物容器经正常使用而容器内部仅存附着表面的微残余量的容器。

4、若所使用的化学药品是属于环保局公告的毒性化学物质,则储存该类化学物质的容器均应适当溶剂冲洗后再置于垃圾间,然经冲洗后的溶剂废液则应当作有害性废弃物处理。

5、对于过期的化学药品丢弃时最好使用原包装,尤其是对固体废弃物或少量的毒性废弃物。

6、化学废液混合前应考量其兼容性,贮存兼容废液种类不能太多,否则会影响进一步处理。一些较易产生爆炸危害的混合物列举如下:(1)叠氮化纳与铅或铜的混合;(2)胺类与漂白水的混合;(3)硝酸银与酒精的混合;(4)次氯酸钙与酒精的混合;(5)丙酮在碱性溶液下与氯仿的混合;(6)硝酸与醋酸酐的混合;(7)氧化银、氨水、酒精酸种废液的混合。其它一些极容易产生过氧化物的废液(如:异丙醚),也应特别注意,因过氧化物极易因热、摩擦、冲击而引起爆炸,此类废液处理前应将其产生的过氧化物先行消除。

7、可燃性液体废弃物应收集在通风良好的储存空间,并设置灭火防火设备。

8、废弃物储存容器应加慎选,对大部份的化学物质而言,聚丙烯(PE)材质最具耐受性,填装时应尽可能装满(容器容积的2/3左右),以便于运送和集中处理,容器必须无破损,任何储存时间所有容器均应密封。

9、所有容器外表应保持干净,方便人员搬运。

10、若有需紧急处理的废液,可打电话通知相关人员及时处理。联系电话:67867953, 67868110

华中师范大学化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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